
近日,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修订后的《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》,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。办法强化党政同责、失职追责和终身追究,推动领导干部树立正确政绩观,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。
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成员、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领导成员及相关机构领导人员,乡镇(街道)、事业单位、开发区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参照执行。责任追究坚持依规依法、精准有效,严肃问责、终身追究。
办法明确,对贯彻落实党中央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不力,突破生态保护红线、环境质量底线、资源利用上线盲目决策,绿色转型和国土空间管控不到位,发生严重环境污染和重大生态破坏事件处置不力,生态保护修复不力,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推进不力,以及对巡视巡察、督察、审计等指出问题敷衍整改、虚假整改等情形,追究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责任,并依职责追究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和部门领导成员责任。对分管领域污染防治、绿色转型、生态修复、碳达峰碳中和等工作推动不力,监管失察包庇纵容,未依法责令严重污染企业停业关闭,违规挤占挪用环保资金等,追究相关领导成员责任。部门制度措施与环保法规政策相抵触、违规批准项目、执法不作为乱作为、不查处群众举报、不移送问题线索等,追究部门领导成员及相关机构领导人员责任。领导干部利用职务影响不配合督察、阻碍监管执法、干预司法和项目建设、指使篡改伪造数据等,同样追责。
追责方式包括谈话提醒、批评教育、责令检查、诫勉、组织调整或处理和党纪政务处分,可单独或合并使用,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。政府监管部门、巡视巡察、督察、审计等发现的问题线索按权限移送纪检监察机关、组织(人事)部门,司法机关也应移送问题线索,责任追究情况一般向社会公开。
办法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,对政绩观偏差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的,不论是否调离、转岗、提拔、离职或退休,均严肃追责。对应当调查、移送、追究而未履行的,追究有关人员责任。同时要求准确认定责任,防止问责泛化简单化。受到追责的领导干部可申请复审、复核或申诉,期间不停止执行,不因申诉加重;审查调查期间不得提拔职务、晋升职级或进一步使用。
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各省区市可制定实施细则,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制度措施。
(文自新华社,本刊有改动)